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9号原告:黎宁,男,汉族,1951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牛角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124323498。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华山,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黎宁与被告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黎宁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宁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5元(黎宁已预交9845元)减半收取4922.5元,由原告黎宁负担,退回原告黎宁4922.5元。
审 判 长 汪 西 菲审 判 员 王 革 生审 判 员 周中瑞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璇技术调查官周剑军书 记 员 朱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9号原告:黎宁,男,汉族,1951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牛角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124323498。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华山,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黎宁与被告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黎宁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宁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5元(黎宁已预交9845元)减半收取4922.5元,由原告黎宁负担,退回原告黎宁49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