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景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女,汉族,1973年1月10日生,甘肃省民勤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被取保候审。
2014年3月21日被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尚可臻,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生,甘肃省民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3月21日被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及辩护人尚可臻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初,被告人雷某某通过被告人何某某从兰州购买假冒的“凯福瑞”LD5009葵花种子包装袋100个,被告人雷某某用该100个包装袋将其从张掖高台收购的葵花散种子进行包装,假冒“凯福瑞”注册商标的葵花种子,于2013年3月10日以每袋950元的价格全部赊销给景泰县上沙窝镇的种子经销商屈某某。
后屈登荣在销售种子时,被景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并将未销售的96袋种子予以扣押。
经景泰县价格中心评估,涉案的葵花种子价值9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物品清单、民勤县农业局便函、价格说明、收条及领条、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鉴定书、物证照片、种子样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抓捕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屈某某、赵某某证言,景泰县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无视国法,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何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何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雷某某的犯罪行为并未给该商标权人及农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以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