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00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晓华,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晓华商标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