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384号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邱则有。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康海光。
委托代理人贺文华,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宏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146号长远大厦901房。
法定代表人吴海涛。
委托代理人贺文华,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宏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宏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宏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