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生态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屹鑫装潢材料经营部上诉人北京生态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三(知)重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已经涵盖在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处理范围之内,现上诉人就此再次对被上诉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刘 泉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