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昌敏、蔡宇涛,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大明(系福州市晋安区兴兴旺食杂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大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大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