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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郑夕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知民初字第96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郑夕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郑夕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96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

委托代理人高雄。

委托代理人潘仕强。

被告郑夕洪(系金牛区兴力达五金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C区50幢14号。

委托代理人何小君(系郑夕洪之妻),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C区**幢**号。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一新公司)与被告郑夕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案件审理中,厦门一新公司以与郑夕洪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郑夕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一新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郑夕洪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夕洪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38元,减半收取169.19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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