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4号原告:黄大春,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丽茵,女,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东皇冠珍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号44068100008xxxx。
法定代表人:邓有成。
委托代理人:郭艳丽,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春诉被告广东皇冠珍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02064××××.3)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黄大春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大春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黄大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