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珠峰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秋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琳、王强,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冠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唐慧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新东龙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贤伟,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州市珠峰电气有限公司(下称珠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冠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冠菱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新东龙陶瓷有限公司(下称新东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20119323.9)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在本案中,冠菱公司以珠峰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新东龙公司存在使用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为由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冠菱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2014年1月20日,原审法院依据(2014)佛中法立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在新东龙公司处查封了被诉侵权产品两台。
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新东龙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既是新东龙公司的住所地,又是被诉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使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使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冠菱公司亦有权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因此,珠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珠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珠峰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珠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珠峰公司的厂房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冠菱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新东龙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虽然珠峰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但冠菱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珠峰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珠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