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新力路新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俊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灵香、汤桂凤,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韶榕,女,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委托代理人郭艳丽,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傅韶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因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所以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韶榕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