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194号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泮赫,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荣中,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荣中,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公司、被告浙江**公司、被告浙江**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