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56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该公司董事长。
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国际汽车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伟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桂前、乔荣荣,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强,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生,个体户。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国际汽车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严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