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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华展卫浴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普力曼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大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86号
案件名称绍兴县华展卫浴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普力曼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大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绍兴县华展卫浴有限公司,台州市普力曼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大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86号原告:绍兴县华展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白洋村。

法定代表人:徐国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普力曼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滨海新城纬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哲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以德,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优飞,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大成模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街道塔水桥村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郑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以德,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优飞,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华展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普力曼信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大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华展卫浴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华展卫浴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华展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绍兴县华展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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