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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琪、夏佳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知民初110号
案件名称夏琪、夏佳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琪;夏佳丽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110号原告:夏琪,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夏佳丽,女,1990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浮梁县。

原告夏琪与被告夏佳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琪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夏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夏琪负担,退回夏琪500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审 判 员 邓 晖审 判 员 钟 情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璇书 记 员 吴阿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110号原告:夏琪,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夏佳丽,女,1990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浮梁县。

原告夏琪与被告夏佳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琪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夏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夏琪负担,退回夏琪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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