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知初字第7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丙军,肥城市边院镇艺苑商场业主。
委托代理人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丙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