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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自然工贸有限公司与李党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09号
案件名称唯自然工贸有限公司与李党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唯自然工贸有限公司,李党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09号原告厦门唯自然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

委托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党平,系佛山市南海区豪尊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以双方同意协商,且被告愿意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唯自然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厦门唯自然工贸有���公司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2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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