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09号原告厦门唯自然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
委托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党平,系佛山市南海区豪尊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以双方同意协商,且被告愿意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唯自然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厦门唯自然工贸有���公司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2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