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知民初134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腾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管业B区10排4-5号“甬方水暖阀门卫浴批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应成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与被告陕西腾甬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甬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甬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subamreo”、“HUAQIANTIN”、“華潜艇”、“北京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中華潜艇衞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及“”、“”图形的地漏;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16440135号“”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经其及关联公司多年潜心经营推广,已成为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洁具、卫浴品牌。
2020年5月,其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管业B区10排4-5号“甬方水暖阀门卫浴批发中心”店铺内大量销售标有“subamreo”、“HUAQIANTIN”、“華潜艇”、“北京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中華潜艇衞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及“”、“”图形的地漏。
被告作为洁具产品的销售者,应当知晓“潜水艇”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仍然销售侵权产品,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腾甬公司辩称,被告主营阀门和管道,并不售卖潜水艇地漏,基于原告到店中要求购买两个地漏,被告从隔壁店铺拿了涉案两个地漏,销售给原告。
原告公证书内所附照片中的地漏并不一定就是从被告店中购买的地漏。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注册了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为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现已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李润凡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转让给本案原告。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注册了第63803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同上,现续展至2030年3月27日。
2016年4月21日,润德公司注册了第1644013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同上,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
2018年3月27日,润德公司将上述两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
2015年10月7日,润德公司注册了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为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冲水槽;
抽水马桶;
洗涤槽;
太阳能热水器;
地漏;
浴室装置;
水冲洗设备;
水净化装置,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
2019年3月27日,润德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
原告授权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于2020年5月19日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管业B区10排4-5号“甬方水暖阀门卫浴批发中心”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包装盒标有“北京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及“中華潜艇衞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地漏各一个。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应成跃”名片一张及《浙江天栋管业有限公司浙江甬方水暖洁具阀门厂陕西总代理》销售单一张,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上述物品进行拍摄,公证人员对名片、票据进行复印,并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2020年7月2日出具(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491号公证书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公证书后附的收款收据中注明地漏数量2个,价格合计80元。
庭审中,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对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进行了比对。
被控侵权产品地漏包装印有“subamreo”、“北京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图形;
另一所购地漏包装印有“HUAQIANTIN”、“華潜艇”、“中華潜艇衞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及“”图形。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包装上所使用的文字及图形标识,均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注册商标近似,且该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均用于同一种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出产的产品,造成混淆,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销售该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被告的经营范围、被控侵权产品售价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合理开支费用)为12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腾甬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第6380388号“”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16440135号“”商标专用权的地漏;
二、被告陕西腾甬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含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陕西腾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