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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新一街百货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47号
案件名称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新一街百货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新一街百货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47号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18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刘显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西路万仙街346号1号楼1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强。

被告河南省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新一街百货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与新一街交叉口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谢永强。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新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福玛特商贸有限公司新一街百货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因客观情况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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