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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夫岛(南通)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与纪颖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本民一初字第00001号
案件名称圣夫岛(南通)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与纪颖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圣夫岛(南通)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纪颖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民一初字第00001号原告圣夫岛(南通)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姜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海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纪颖倩,女,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原告圣夫岛(南通)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与纪颖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圣夫岛(南通)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圣夫岛(南通)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圣夫岛(南通)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七百六十元,由原告圣夫岛(南通)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淑新代理审判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刘现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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