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刘存有,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加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家文,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系XX市XX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有诉被告朱家文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存有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存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存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存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