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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民与浏阳市鑫谊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株洲意博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长中民五初字第0366号
案件名称陈伟民与浏阳市鑫谊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株洲意博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伟民,浏阳市鑫谊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株洲意博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中民五初字第0366号原告陈伟民。

委托代理人张巧娣,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树阳,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鑫谊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葛家乡新源村。

法定代表人孙琦。

被告株洲意博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商业街7-312号。

法定代表人谢梯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民诉被告浏阳市鑫谊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株洲意博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民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浏阳市鑫谊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株洲意博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民撤回对被告浏阳市鑫谊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株洲意博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7300元,由原告陈伟民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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