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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凌红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49号
案件名称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凌红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凌红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49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国。

法定代表人:FrankHerbert(费兰克·赫伯特)。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红云,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凌红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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