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SamsoniteIPHoldingsS.àr.l.),住所:。
法定代表人:TEMPÉDelphine,GendreauKyle,LivingstonJohn,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都国际服装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欧少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冠贤,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SamsoniteIPHoldingsS.àr.l.)诉被告广州市金都国际服装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SamsoniteIPHoldingsS.àr.l.)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3元,由原告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SamsoniteIPHoldingsS.àr.l.)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