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16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师义,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润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草店村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润标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