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春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温鹿知初字第252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春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张春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鹿知初字第25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苏泊尔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刚,男,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