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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华朱乡华东砖厂与柏飞、柏昊仓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52号
案件名称富平县华朱乡华东砖厂与柏飞、柏昊仓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平县华朱乡华东砖厂,柏飞,柏昊仓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平县华朱乡华东砖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昊仓。

上诉人富平县华朱乡华东砖厂与被上诉人柏飞、柏昊仓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富平县华朱乡华东砖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富平县华朱乡华东砖厂委托代理人罗笛、赵瑶华,被上诉人柏飞、柏昊仓共同委托代理人白银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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