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226号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B6栋102。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波,女,住江苏省句容市。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楚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2021年5月24日,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