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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3执49号之二
案件名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联蔚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联蔚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联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210E。

法定代表人:胡剑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婕,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晶晶,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0号海丰物流园3幢2单元-102(天津XX有限公司托管第017号)。

法定代表人:韩玮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联蔚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蔚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联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民投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包括:一、被执行人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联蔚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软件许可使用费人民币5,727,331.4元;

二、被执行人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联蔚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安装实施费人民币800,000元;

三、被执行人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联蔚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被告中民投(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2,97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94,000元];

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0,036.66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民投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2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现查明:被执行人中民投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什刹海支行开设账户,但该账户已销户,无法冻结;

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开设账户,但该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且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本院已轮候冻结;

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海港支行开设账户,该账户内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24,093.86元,本院已划拨该款项并发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无网络银行、无保险等财产。

2021年6月,本院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已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0号海丰物流园3幢2单元-102(天津XX有限公司托管第017号)进行了调查和了解,但被执行人不在该地办公。

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民投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韩玮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现场调查照片、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1年6月23日,本院就上述情况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联蔚公司,告知本案的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唐 毅审 判 员  黄旻若法官助理  江米昊书 记 员  江米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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