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236号原告:严永强,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如贵,男,汉族,1950年8月18日出生,住上饶市广信区。
原告严永强诉被告姜如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严永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严永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永强负担650元,退回原告严永强650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审 判 员 郑 馨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官助理 邓 映书 记 员 史雅文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236号原告:严永强,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如贵,男,汉族,1950年8月18日出生,住上饶市广信区。
原告严永强诉被告姜如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严永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严永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永强负担650元,退回原告严永强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