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知民初1188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崇德信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25元,退还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