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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航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3执3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航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航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3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0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航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村中城康桥花园D栋D座801。

法定代表人:曹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航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依据和解协议约定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3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唐 毅审 判 员  黄旻若法官助理  陈铭捷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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