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知民初299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田县家友水果蔬菜超市,住所地蓝田县车站十字以北。
经营者:吴小珍。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田县家友水果蔬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12.5元,退还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