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02民初2742号原告:青岛润恺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南宅社区。
法定代理人:付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宅宅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朱塘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肖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润恺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宅宅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青岛润恺玩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润恺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到1150元,由原告青岛润恺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