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5民初8654号之一原告:广州蒸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麦村北约46号201。
法定代表人:伍万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怡慧,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陆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草堂村南雅路4号自编6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存跃。
原告广州蒸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陆虎投资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蒸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蒸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蒸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蒸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