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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沟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521号
案件名称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沟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沟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沟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菜田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炽良。

委托代理人:何良,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号西平房。

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华林,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少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沟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沟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游戏天堂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6月20日,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称其合法拥有该授权书所附游戏(附件一)的著作权,并进行如下授权:将所附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

游戏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

游戏天堂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等;

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授权期限为两年,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

在该《授权委托书》所附的附件一中列有计算机单机游戏《三国群英传Ⅱ》。

2012年5月22日,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出具《授权委托书》,将上述授权期限延长两年,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

2011年0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026809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登记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Ⅱ》游戏软件[简称:三国群英传Ⅱ]V1.0;

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发完成日期:1999年03月1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1999年03月15日;

权利取得方式为承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登记号为2011SR004425。

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的游戏软件光盘彩封正面印有“三国群英传Ⅱ”字样,在彩封背面印有“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经销”的字样。

2010年9月10日,游戏天堂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0年11月2日,公证人员与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稳稳来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菜田街33号二、三楼的沟通网吧,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网吧并在该网吧前台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谢稳稳打开并登录该网吧的其中一台电脑(该电脑为公证人员任意指定的一台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步骤:一、启动“屏幕录像专家”对操作过程进行录像;

二、点击并打开桌面的“游戏菜单”栏目;

三、点击“游戏菜单”下“玩游戏”中的“单机游戏”,在“单机游戏”页面出现的游戏图标中包含:《三国群英传2》、《三国群英传3》、《三国群英传5》、《三国群英传7》、《三国群英传》;

四、代理人随后分别打开并运行《三国群英传2》、《三国群英传3》、《三国群英传5》、《三国群英传7》、《三国群英传》游戏。

在运行上述游戏时,《三国群英传2》显示的游戏名为《三国群英传Ⅱ》、《三国群英传3》显示的游戏名为《三国群英传Ⅲ》、《三国群英传5》显示的游戏名为《三国群英传Ⅴ》、《三国群英传7》显示的游戏名为《三国群英传Ⅶ》、《三国群英传》显示的游戏名为《三国群英传》。

五、点击并打开桌面的“视联影视”栏目;

六、进入“视联天下”页面,输入并搜索“东风雨”,得到一个搜索结果:《东风雨》;

七、代理人点击播放并截屏;

八、在上述“视联天下”页面,输入并搜索“财神到”,得到一个搜索结果:《财神到》;

九、代理人点击播放并截屏。

谢稳稳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截屏及录像,并保存录像及截屏所得图片,共得图片四十五张及录像一个。

公证人员对该网吧的外观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一张。

公证人员将上述截屏操作所得的图片及录像带回公证处刻录数据光碟。

2011年1月5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82101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图片打印件是公证人员现场拍摄所得,《公证书》所附的数据光碟所存录像及图片文件均为谢稳稳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菜田街33号二、三楼的沟通网吧内电脑上现场截屏及录像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经查验,(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82101号《公证书》所附的《保全证据专用袋》密封完好,原审当庭开拆可见内有光盘一张,当庭打开该光盘,内有word文档一份,该文档包括在沟通公司处使用电脑点开桌面的“游戏菜单”,打开“单机游戏”文件夹后,运行游戏中的《三国群英传2》游戏的操作界面截屏,在游戏运行的初始界面显示为《三国群英传Ⅱ》。

原审诉讼中,游戏天堂公司提供购买涉案游戏的光盘的发票一张,金额29元。

以上事实,有《授权委托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软件光盘、公证书及封存光盘、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游戏天堂公司经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涉案计算机软件作品《三国群英传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该权利依法应受保护。

根据(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82101号《公证书》所记载的操作步骤和点击路径看,在沟通公司内任意选定一台电脑,点击并打开该电脑桌面的“游戏菜单”后再点击“玩游戏”中的“单机游戏”,在打开的“单机游戏”页面出现的游戏图标中包含“三国群英传2”,可以找到并运行游戏《三国群英传Ⅱ》,在运行中可见该游戏名为《三国群英传Ⅱ》。

由此可见,沟通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涉案游戏软件复制到计算机上供顾客有偿运行使用,且无法证实其所安装的涉案游戏有合法权利来源,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所安装的涉案游戏的游戏界面及游戏内容与游戏天堂公司主张著作权的游戏作品《三国群英传Ⅱ》并不相同。

此种行为属侵犯游戏天堂公司对涉案游戏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出租权的行为。

因此,沟通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游戏天堂公司要求沟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元。

关于合理费用,游戏天堂公司提交了购买涉案游戏光盘的发票,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游戏天堂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沟通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沟通公司因此的获利,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游戏天堂公司享有权利的类型和期限,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涉案游戏软件类型、投入、发表时间、知名度,沟通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地区范围等因素,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沟通公司向游戏天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含合理支出费用)。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沟通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运营游戏《三国群英传Ⅱ》的行为,并删除其网吧服务器中的游戏《三国群英传Ⅱ》。

二、沟通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含合理支出费用)。

三、驳回游戏天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沟通公司负担。

游戏天堂公司同意本案受理费由沟通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游戏天堂公司。

上诉人沟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游戏天堂公司主体不适格。

1、游戏天堂公司无法提供其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代理人不能出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不能证明其主体与代理身份合法;

2、游戏天堂公司诉状上的公章系伪造。

公章是一个企业的最高权力象征,伪造的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诉状上也没有该公司法人的签名,因此不能代表该企业主张权利。

游戏天堂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诉状上的公章是以前的公章,游戏天堂公司在广东省湛江市、阳江市、以及广州市各地起诉网吧侵权的案件中,使用了互不相同且与本案完全不同的公章,均无防伪编码,有的五角星为空心、有的为实心,字体也不一样,企业同一时间只能使用一枚法定名称公章,伪造公章的行为不仅违法,且不能代表公司任何法律效力;

3、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授权委托书中授权性质写明,唯游戏天堂公司经该公司同意后,方可将此权利转授权予第三方,第三方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游戏天堂公司的代理人并未出示过游戏著作权人的第三方授权;

4、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授权委托书的左上角更细化的注明授权地区是北京市。

此案是游戏天堂公司越权使用著作权人的授权委托。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二、游戏天堂公司自称获得了台湾宇峻奥汀公司的涉案相关著作权无合法依据。

游戏天堂公司伪造了授权委托书、伪造了海基会的传递证明,且该传递证明庭审时已经拆开,为无效证据。

因此不能证明游戏天堂公司获得了相关游戏软件的授权。

三、我公司计算机并无安装有涉案的侵权游戏。

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程序违法,公证处调查取证的时间是2010年11月,当时证据已经封存,公证人员又在场,但是出具公证书的时间却是2011年1月。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不能证明我单位计算机存在此涉案游戏,因此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且公证书的公证过程并未证明有无链接其他外设,计算机链接U盘或移动硬盘也可能运行游戏,公证书没有记载详细位置,无法证明我方安装有涉案游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并由游戏天堂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游戏天堂公司答辩称:一、我方主体资格合法。

我方一审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而且我方的信息资料可以通过北京信用网查询。

二、我方的公章不存在伪造的问题。

沟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我方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公章。

我方的公章在2012年4月经过变更,一审中我方也有向法庭说明。

三、关于授权,授权书中是称此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需要权利人的同意,本案中原审原告就是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没有转授权利。

四、关于授权委托书地址,是因为海基会将资料发往北京,所以盖有北京市章,但是授权内容以授权书为准,指的是中国大陆。

五、沟通公司没有证据证实代理人伪造了相关授权资料,相关资料经过公证转递,是由原审原告交给代理人的。

我方获得授权是合法有效的。

六、广州市公证处做的公证事实清楚,原审认定没有任何错误。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宇峻奥汀科技股份公司于2010年6月20日向游戏天堂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过了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陈永星事务所认证,认证号为99年度北院民认星字第101056号,认证日期为2010年7月26日。

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公证协会作出(2010)京公核字第625号《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正本与该会所存海基会寄来同号公证书副本内容相符。

宇峻奥汀科技股份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向游戏天堂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过了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陈幼麟谢孟儒联合事务所认证,认证号为101年度北院民认麟字第112511号,认证日期为2012年5月25日。

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2012年6月21日,北京市公证协会作出(2012)京公核字第413号《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正本与该会所存海基会寄来同号公证书副本内容相符。

该份授权书左上角有“大陆使用地区:北京市”字样,游戏天堂公司解释该字样代表海基会将资料发往北京市,北京市是接受资料的地点。

上述两份《授权委托书》均载明,游戏天堂公司需经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方可将被授权的权利转授权予第三方(第三方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再查明,原审中,游戏天堂公司有向原审法院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起诉状上有游戏天堂公司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华林、陈少明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盖有游戏天堂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他们所在的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该《所函》证明该所接受游戏天堂公司委托,指派上述两律师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是:一、游戏天堂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二、原审法院采纳(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82101号《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否正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游戏天堂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相关诉讼材料,其中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有游戏天堂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起诉状以及盖有游戏天堂公司公章的该公司出具给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该些材料能够证明,游戏天堂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适格,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了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沟通公司仅以游戏天堂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代理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为由,称游戏天堂公司不能证明其主体及代理身份合法,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沟通公司称游戏天堂公司在不同案件中使用不同公章、诉状上的公章系伪造的问题。

游戏天堂公司的代理人已经提交了相关委托手续,沟通公司如认为代理人身份有异议或本案存在伪造公章的问题,应当举证证明。

权利方面,游戏天堂公司提交了经过公证转递的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给游戏天堂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游戏软件光盘以及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026809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关于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公司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游戏的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了游戏天堂公司,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载明,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沟通公司仅以授权委托书左上角标注有大陆使用地区为北京市的字样,认为游戏天堂公司越权使用著作权人的授权委托,本院不予确认,且游戏天堂公司已经就该标注在二审答辩中进行了解释。

关于沟通公司所称的转授权问题,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授权书中确有明确,游戏天堂公司转授权其被授权的权利需经该公司同意,但是本案中,诉讼主体是游戏天堂公司,不存在转授权的问题,委托代理人是代理委托人参加诉讼,并非委托代理人自己参加诉讼,沟通公司理解有误,本院不予支持。

故游戏天堂公司被独家授权涉案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作为本案侵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至于沟通公司称游戏天堂公司代理人伪造授权委托书,伪造海基会传递证明,并称传递证明在庭审中已经拆开,为无效证据等问题,沟通公司均未举证证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沟通公司上诉称公证书超期作出,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本案公证书在公证取证后二个月作出,系对公证实际情况的真实反映,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

沟通公司又称公证书的公证过程并未证明有无链接其他外设,公证书没有记载详细位置,无法证明沟通公司安装有涉案游戏。

涉案公证书已经详细记载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沟通公司的网吧,登陆了由公证人员指定的电脑,依次点击了电脑桌面的“游戏菜单”栏目、该栏目项下的“玩游戏”项目以及“玩游戏”项下的“单机游戏”,在“单机游侠”项下有涉案游戏。

沟通公司称公证书没有记载详细位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上述登陆过程已经显示,操作过程中并未进入其他设备,故沟通公司仅以公证过程未检查是否有其他外设为由,否认该公司电脑上有涉案游戏,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沟通公司提出本案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沟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沟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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