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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元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回起诉)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达中知民初字第11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元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回起诉)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李元凯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知民初字第1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曾福,公司员工。

被告李元凯,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1日,住万源市太平镇红旗路90号-1,万源市元凯日杂百货批发部业主,身份证号码612328197207211412。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元凯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日主持当事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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