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52号原告石家庄安明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献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绍辉,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月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安明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月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安明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前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安明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安明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石家庄安明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