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66号原告:程志远,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遇见桃花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定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定平,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原告程志远与被告江苏遇见桃花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程志远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程志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志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程志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