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1167号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宁自治县湘黔海燕购物中心,注册地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环翠街道红星大道金瀑广场**。
经营者:胡海艳。
第三人:安顺开发区鑫林峰家电经营部,注册,注册地址贵州省安顺开发区黔中商贸城负******商铺div>经营者:梁最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达成,系梁最芳之夫。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镇宁自治县湘黔海燕购物中心及第三人安顺开发区鑫林峰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