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369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周玲慧,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驰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天工路285弄1号1021室。
法定代表人:左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恒昌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陶庄镇潘洋汊村。
法定代表人:周怀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射阳县天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通洋镇条港街。
法定代表人:朱凤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驰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恒昌粮油有限公司、射阳县天谷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恒昌粮油有限公司、射阳县天谷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恒昌粮油有限公司、射阳县天谷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对江苏恒昌粮油有限公司、射阳县天谷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