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11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口区阿良文体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经营者:王阿良,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口区阿良文体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2021年6月8日,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