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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华阳街道中京世纪华联超市龙锦新天地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1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华阳街道中京世纪华联超市龙锦新天地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华阳街道中京世纪华联超市龙锦新天地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192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华阳街道中京世纪华联超市龙锦新天地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句容市华阳街道文昌东路新天地大厦。

经营者:李志义。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华阳街道中京世纪华联超市龙锦新天地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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