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142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宁航南路39-42号。
经营者:殷素芬,女,汉族,1973年9月3日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