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171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OEITJIEGO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郭庄镇华荣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聚星街。
经营者:王再华。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郭庄镇华荣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10000元”,后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