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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京口区珏翔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1民初130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京口区珏翔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京口区珏翔鞋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130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口区珏翔鞋业,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梦溪路。

经营者:周晓云。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京口区珏翔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后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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