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216号原告:金高亚太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太子旺角花园街208号金发大厦10楼C室。
代表人:吴乃勋,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智勇,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崇明街道货郎先生百货东大街加盟店。
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崇明街道东大街29号。
经营者:龚小忠,男,汉族,1983年6月24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金高亚太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崇明街道货郎先生百货东大街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金高亚太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高亚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高亚太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