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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8916号
案件名称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陶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8916号 原告: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E座706室。

法定代表人:位长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慜,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陶红,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陶陶美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因平度市陶陶美商店已注销,本院依原告申请变更其名义为其经营者陈陶红。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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