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知民初字第1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被告:潘春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春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