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春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台玉知民初字第1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春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玉环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潘春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知民初字第1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

被告:潘春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春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