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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能注与苏加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泉民初字第886-2号
案件名称陈能注与苏加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能注,苏加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初字第886-2号原告:陈能注,男,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代理人:吴坚平,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敏,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加明,男,汉族,系凯迪亚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能注与被告苏加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能注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能注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能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能注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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