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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李道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76号
案件名称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李道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李道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76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富华,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告李道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道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道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李道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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